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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年与2026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重要条款新旧对比表

说明:本文以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26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基础,选取与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审判程序等实务联系较为密切的条款进行对比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适用仍应以正式文件原文、法律规定及个案情况为准。简要总结总体来看,2...

说明:本文以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26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基础,选取与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审判程序等实务联系较为密切的条款进行对比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适用仍应以正式文件原文、法律规定及个案情况为准。



简要总

总体来看,2026年文件并不是对2019年文件的简单文字修订,而是在保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实务中争议较多、风险较高的环节进行了集中补强。尤其值得关注的变化包括:

第一,进一步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防止非自愿认罪认罚、虚假认罪认罚和强迫认罪认罚。

第二,明显强化辩护权和值班律师权利保障,特别是会见、阅卷、具结前提出意见时间、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见证具结等内容。

第三,细化具结书内容、具结程序、异议处理和具结书效力,增强认罪认罚具结的程序稳定性和可审查性。

第四,强化量刑建议的证据基础、说理要求和沟通程序,要求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意见并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对共同犯罪、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上诉后处理、检察抗诉以及认罪认罚案件制约监督作出更具体规定。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而言,2026年文件中关于会见阅卷、具结前告知时间、量刑沟通、异议记录、同步录音录像、严禁绕开辩护人见证具结等规定,尤其值得在具体办案中重点关注和运用。




逐条对比

对比事项
2019年文件规定
2026年文件规定
变化提示
文件效力
2019年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文件第71条明确: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文件同时废止。
2026年文件已经取代2019年文件,后续办案、学习、引用应以2026年文件为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1条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并列举三年以下案件、民间矛盾案件、严重犯罪案件等不同处理方向。
第1条调整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宽严适度”表述。原第1条中关于三年以下案件、民间矛盾案件、严重犯罪案件等具体内容,调整到第10条“从宽”的理解中展开。
2026年文件在原则层面更强调“全面准确”“宽严适度”,同时将具体适用规则后移,使体系结构更加清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2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体现从宽,又要考虑罪行轻重、刑事责任、人身危险性,特别强调共同犯罪中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时的量刑平衡。
第2条继续保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删除了2019年文件中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量刑平衡的具体表述。
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平衡问题并非删除,而是在2026年文件第12条中单独规定。
证据裁判原则
第3条强调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防止因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对证据不足的,应依法撤案、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第3条继续强调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但删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的具体后果表述。

2026年文件保留证据裁判基本要求,部分具体处理规则在其他条款中体现。
配合制约原则
第4条表述为“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并强调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第4条调整为“坚持配合制约原则”,表述主体改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表述更加规范,淡化简称,突出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适用范围

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第5条继续规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所有罪名都可以适用。
总体规则未变,仍强调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而剥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单位犯罪案件
2019年文件未作专门规定。
第6条新增“单位犯罪案件的适用”,规定单位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从宽处理。
这是2026年文件的重要新增内容,明确单位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的把握
第6条规定“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的,不影响认罪认定;犯数罪仅供述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
第7条基本延续2019年规定。
“认罪”的核心判断标准基本稳定,仍以自愿如实供述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为核心。
“认罚”的把握
第7条规定“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对于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
第8条将审判阶段表述调整为“当庭确认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同时增加“甚至脱离监管、妨害司法”等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2026年文件弱化“审判阶段签署具结书”的表达,更强调是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同时对假认罚、妨害司法等情形作出更严格约束。
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
2019年文件未单独设立总括条款。
第9条新增“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要求防止非自愿认罪认罚、虚假认罪认罚和强迫认罪认罚,保障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充分理解法律后果。
这是2026年文件的重要新增条款,突出认罪认罚不能只看形式具结,更要审查自愿、真实、合法。
“从宽”的理解
第8条规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
第10条调整为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强调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
2026年文件更强调从宽不能机械化,要兼顾社会危害性和群众朴素公平正义感。
认罪认罚与强制措施
2019年文件第19条至第21条设专章规定社会危险性评估、逮捕适用、逮捕变更。
2026年文件删除“强制措施的适用”独立章节,在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依法准确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相关内容由独立章节调整为“从宽”的内容之一,仍然保留认罪认罚对羁押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影响。
三年以下、民间矛盾、严重犯罪案件从宽把握
2019年文件第1条中集中规定:三年以下案件尽量从简从快从宽;民间矛盾引发犯罪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一般体现从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慎重把握从宽。
2026年文件第10条重新展开:对三年以下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从简从快办理;对民间矛盾案件、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体现从宽;但对情节恶劣以及惯犯、累犯、职业犯,侵害特殊群体的,即使认罪认罚也应慎重把握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黑恶犯罪等,严格把握是否从宽。
2026年文件对“可以从宽”和“慎重从宽”的案件类型列举更细,尤其增加了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严重经济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黑恶犯罪等内容。
从宽幅度
第9条规定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第11条保留主动认罪、早认罪、稳定认罪等评价规则,强调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2026年文件保留从宽幅度基本规则,但表述更精简。
共同犯罪案件从宽
2019年文件主要在第2条中提及共同犯罪量刑平衡。
第12条新增专门条款: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不认罪认罚的,对认罪认罚者可以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注意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
2026年文件将共同犯罪从宽问题独立成条,更有利于处理多人案件中认罪与不认罪、主犯与从犯之间的量刑协调。
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
第10条规定“获得法律帮助权”,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通知值班律师,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第13条调整为“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的保障”,明确应当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得限制或者损害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更换辩护人;符合条件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符合条件的安排值班律师。
2026年文件明显强化了“辩护权”本身,防止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替代、弱化甚至排斥委托辩护。
约见值班律师
2019年文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26年文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者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2026年文件对法律帮助请求的办理方式和时间要求更加具体。
派驻值班律师
第1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相关单位应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14条规定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要向看守所提供并及时更新驻看守所值班律师名册、排班表等工作信息。
2026年文件更加重视值班律师工作站建设和信息衔接,有利于保障值班律师工作规范有序。
值班律师职责
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适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对罪名和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15条调整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强调值班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2026年文件将值班律师角色进一步明确为“保障其自愿决定是否认罪认罚”,更符合权利保障定位。
值班律师会见、阅卷
2019年文件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15条继续保留值班律师会见、阅卷规则;第16条另新增“会见和阅卷权保障”,规定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出阅卷的,应及时安排,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这是2026年文件对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关键新增内容,实务意义很大。
具结前提出意见时间
2019年文件未明确规定具结前应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留出多少时间。
第17条新增:人民检察院应在签署具结书前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要时间;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的,至少在具结前五日告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至少在具结前三日告知;速裁程序中如对事实认定、罪名认定、程序适用等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2026年文件回应了实务中“临时通知、临场具结、律师来不及阅卷和发表意见”的问题。
法律帮助衔接
第13条规定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同一值班律师继续提供法律帮助。
第18条调整为“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和法律帮助的衔接”,增加符合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情形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同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前一阶段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后一阶段仍需告知有权获得法律帮助。
2026年文件将“通知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衔接起来,更强调程序连续性。
辩护人职责
第15条专门规定辩护人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并就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2026年文件删除该独立条款,相关内容分散在辩护权保障、具结程序、量刑沟通等条款中。
并非弱化辩护人职责,而是将辩护人作用嵌入认罪认罚各关键程序节点。
听取被害方意见
第16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赔偿、谅解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20条继续规定听取被害方意见,并新增“对被害方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026年文件进一步强化对被害方意见的程序回应。
促进和解谅解
第17条规定办案机关可以促进和解谅解,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办理。
第21条保留促进和解谅解规则,但删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表述。
和解谅解仍是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但2026年文件表述有所调整。
被害方异议处理
第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未退赃退赔、未赔偿、未达成和解的,从宽时酌减。
第22条继续规定被害人不同意从宽不影响制度适用;新增被害方存在异议时,办案机关应释法说理、做好矛盾化解;被害方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并提供线索材料,经核实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6年文件更重视被害方权益和矛盾化解,同时把“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等情形与认罪认罚适用资格相衔接。
侦查阶段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
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告知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和认罪认罚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第23条基本保留。
侦查阶段仍是认罪认罚工作的重要起点。
认罪教育
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认罪,不得作出具体从宽承诺。
第24条增加: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从宽处罚和其他利益进行诱导,不得作出具体从宽承诺。
2026年文件对侦查阶段认罪教育边界作出更严格限制,防止以取保、从宽等利益诱导认罪。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
第25条专门规定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设置速裁法庭。
2026年文件删除该独立条款,相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第53条中重新规定。
相关内容由侦查机关职责部分调整到审判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制中。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意见
第27条具体列明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事项,包括犯罪事实、罪名、法律规定、从宽处罚建议、程序适用等。
第27条调整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听取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2026年文件表述更简洁,但“未采纳意见应说明理由”的要求仍然保留。
自愿性审查
第28条为“自愿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自愿、有无暴力威胁引诱、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理解法律后果、侦查机关是否告知权利等。
第28条调整为“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新增第一项: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026年文件把“真实性”纳入审查重点,认罪认罚审查不再只看是否自愿、程序是否合法,还要看供述是否真实、悔罪是否真实。
证据开示
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
2026年文件删除“证据开示”独立条款。
证据开示未再作为独立条款出现,但2026年文件通过会见阅卷、量刑沟通、具结前听取意见等方式强化知情和参与。
不起诉适用
第30条规定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不起诉;证据不足的,应依法不起诉。
第29条规定依法适用不起诉,规范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并新增涉案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需要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026年文件对不起诉后的财物处理和行刑衔接作出更具体规定。
签署具结书
第3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具结书包括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第30条规定具结书可以提供给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具结书应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并详细记载身份信息、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拟处理意见、已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辩护或者法律援助情况、反悔后果等内容;单位犯罪具结书还应列明单位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2026年文件大幅细化具结书内容,尤其增加反悔后果、辩护或者法律援助情况、单位犯罪具结等内容。
规范见证具结程序
2019年文件未作专门规定。
第31条新增: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值班律师见证后又委托辩护人的,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意见,必要时由辩护人在场重新签署具结书。
这是2026年文件中与律师实务关系最密切的新增条款之一,回应了实务中绕开辩护人、临时找值班律师见证的问题。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有异议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32条新增: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应记录在案并附卷、随案移送。辩护人有异议且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应记录在案,并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2026年文件承认并规范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权利。
具结书效力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33条新增: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因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导致原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经听取意见后,可以重新签署具结书、调整量刑建议并移送法院;犯罪嫌疑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赔偿、退赃退赔等义务的,具结书失效。
2026年文件明确具结书的稳定性和失效情形,限制检察机关随意单方调整。
量刑建议提出
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提出前应充分听取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也可以在部分案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第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提出量刑建议;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从宽幅度提出罚金数额。
2026年文件更强调法律依据和量刑规则衔接,对罚金刑数额提出也作了明确。
量刑证据收集与审查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35条新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加强量刑证据收集、审查;公安机关应依法全面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应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要求收集、提供,必要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2026年文件将量刑证据提升为独立问题,防止量刑建议缺乏证据基础。
量刑建议说理
2019年文件只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36条新增专门条款,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可在起诉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释明犯罪事实、罪名、量刑依据、量刑情节及对应从宽或者从重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说理文书。
2026年文件强化量刑建议的透明度和可审查性。
量刑沟通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37条新增: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调解和解、赔偿谅解等情况;应告知拟认定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充分沟通。
2026年文件把量刑沟通作为认罪认罚核心程序,明显提高辩护人、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空间。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38条新增:人民检察院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的,应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需要查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2026年文件对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和量刑沟通过程增加程序留痕,有利于审查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提起公诉
第32条规定提起公诉时应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具结书等材料。
第39条基本保留。
规则基本稳定。
速裁程序办案期限
第34条规定符合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起诉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决定。
2026年文件未保留为独立条款。
2026年文件更侧重程序适用条件、审理方式和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制。
社会调查评估
第35条至第38条分别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社会调查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职责,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
第40条至第44条保留相关内容,并增加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审判阶段调查机构调整为“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新增第43条规定不需要社会调查评估的情形。
2026年文件更加注重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并减少重复调查评估。
不需要社会调查评估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43条新增: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段,没有新事实新情况的,可以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且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有助于提升缓刑、管制案件办理效率,减少重复调查。
审判阶段自愿性审查
第39条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重点核实自愿性、认知能力、是否理解法律后果、办案机关是否告知、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提供法律帮助等。
第45条调整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要求庭审中围绕定罪量刑关键事实,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发问,确认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知悉法律后果、自愿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是否真诚悔罪。
2026年文件强化审判阶段对“真实性”的审查,防止仅形式审查具结书。
共同犯罪并案和分案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46条新增: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一般应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检察院一般应一并起诉;可以分案的,不能简单以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区分标准;前案事实证据与后案相关且后案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异议的,后案庭审中仍应示证、质证、认证。
这是2026年文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的重要新增规则,防止以认罪与否简单拆分案件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和辩护权。
量刑建议采纳
第40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采纳;不采纳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47条明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依法采纳量刑建议;具有法定不予采纳情形的,不予采纳;不采纳仍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2026年文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衔接更紧。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第41条规定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应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
第48条在保留调整规则基础上,新增列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包括主刑、附加刑、禁止令、从业禁止适用错误,遗漏或错误认定量刑情节,共同犯罪量刑不均衡,与同类案件明显不一致等。
2026年文件对“明显不当”作出具体化,有利于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判断量刑建议是否应调整。
量刑建议调整程序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49条新增:法院通知调整量刑建议的,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认为合理的应调整,不当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院拟调整量刑建议的,应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不同意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检察院不应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建议法庭依法判决。
2026年文件明显强化量刑建议调整时的程序保障,限制庭审中随意加重或者变更量刑建议。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第42条具体列明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包括盲聋哑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有异议、附带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和解等。
第50条保留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但对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改为原则性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2026年文件不再在指导意见中重复列举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具体情形,而是回归刑事诉讼法规定。
速裁案件审理程序
第4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可以当庭宣判。
第51条保留速裁程序简化审理规则,并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
2026年文件进一步强调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和集中宣判。
简易程序适用
第46条规定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可简要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简化但不能省略。
第52条基本保留,并强调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2026年文件将真实性审查延伸到简易程序审理。
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机制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53条新增:优化异地调查取证、前科文书调取、涉案财物估价等办案规程和手续;加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速裁法庭建设;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简化文书,推行视频提讯、电子阅卷等技术应用措施。
2026年文件更加突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和技术应用。
普通程序适用
第47条规定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第54条基本保留。
规则基本延续。
程序转换
第48条规定速裁程序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不应追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事实等,应转普通程序;其他不宜适用速裁但符合简易程序的,转简易程序。
第55条列明应转普通程序的情形,增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情形。
2026年文件对程序转换情形规定更完整,特别是把无罪辩护明确纳入不宜继续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考量。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第49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法院应听取控辩意见,依法裁判。
第56条调整为“被告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规定审判阶段认罪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幅度一般应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所差别;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的,一般不再签署具结书,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签署。
2026年文件明确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也可适用,但从宽幅度应与更早阶段有所区别。
二审程序认罪认罚
第50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审未认罪认罚、二审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从宽。
第57条基本保留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规则。
规则基本延续。
不起诉后反悔
第51条规定不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反悔、否认指控主要事实或重新实施同种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区分情形处理。
第58条基本保留。
规则基本延续。
起诉前反悔
第5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重新听取意见,依法提起公诉。
第59条基本保留。
规则基本延续。
审判阶段反悔
第53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必要时转普通程序。
第60条基本保留并完善相关规则。
规则基本延续。
上诉后的处理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61条新增:认罪认罚案件一审采纳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了解上诉理由,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一审量刑进行审查,并区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处理。
2026年文件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后如何处理作出专门规定。
检察院抗诉
2019年文件未设专门条款。
第62条新增: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抗诉。
这是2026年文件对“认罪认罚后上诉”问题的重要回应。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
第55条至第58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未成年人签署具结书时,法定代理人应到场签字;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应做好法治教育。
第63条至第66条基本保留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相关规则。
未成年人案件规则总体稳定,继续强调特殊保护和教育挽救。
法律监督
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026年文件删除该独立条款,但在第68条中规定强化检察监督和外部监督。
法律监督内容由原来的反悔和撤回章节调整到制约监督章节中。
制约监督
2019年文件未设“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独立章节。
第十二章新增“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第67条规定防范廉政风险,规范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厘清权限责任和纪律要求;第68条规定强化检察监督和外部监督。
2026年文件新增独立监督章节,回应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具结、律师接触等环节可能产生的廉政和权力运行风险。
附则
第59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有关规定;第60条规定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9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意见有关规定;第70条新增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涉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71条规定2019年文件同时废止。
2026年文件新增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适用衔接规定,并明确废止2019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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