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李大爷退休待遇维权记(第四回)
目录第一回 六旬老汉维权无着落,孤身奔走只盼难题解第二回 三方各执一词不相让,法庭依法查证辨真伪第三回 三方不服判决齐上诉,你来我往争执更纷纭第四回 中院终审依法明曲直,维持原判尘埃终落定第五回 划重点归纳裁判观点,逐条查分析两审逻辑第六回 摘法条汇总规范依据,做引据明确裁判标准第四回 中院终审依法明曲直,维持...
第四回 中院终审依法明曲直,维持原判尘埃终落定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查明,李大爷二审中提交五张没有原始载体的照片,主张可以证明其在休息日工作的事实。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不属于新证据,无原始载体核对,不能证明李大爷存在加班。
以上事实,有李大爷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案二审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李大爷入职某从事房管员工作后,某向李大爷发放工资,某属于某大胖公司下属部门,接受某大胖公司管理,故李大爷和某大胖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5月干道物业公司在李大爷原工作地点成立后,该公司管理李大爷,但李大爷的工资仍由某大胖公司发放,2024年5月及此后由某小胖公司向李大爷发工资。某小胖公司系某大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应认定该公司与李大爷亦形成用工关系,故法院认定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对李大爷构成混同用工,共同向李大爷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虽主张和李大爷是劳务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两公司的该项主张不采信。
二、关于李大爷要求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共同向其支付1988年2月至2022年12月的防暑降温费46920元、2008年至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1671.5元的请求,李大爷于2024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上述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李大爷要求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共同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614145.12元的请求,李大爷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其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李大爷要求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共同向其支付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007.88元及该两公司要求不支付李大爷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047.06元的请求,李大爷虽在2022年3月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继续正常提供劳动,故其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以此时与李大爷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不支付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经二审核算,法院认定李大爷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为2989.17元,并以此计算李大爷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二审法院对李大爷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五、关于李大爷要求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共同向其支付2023年防暑降温费1380元、2024年6月防暑降温费225元及该两公司要求不支付李大爷2023年防暑降温费130元的请求,根据某小胖公司一审提交的记账凭证、降温费发放表、绩效发放表、会议纪要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支付李大爷2023年、2024年防暑降温费各800元,根据李大爷2024年的离职时间,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还应支付李大爷2023年防暑降温费130元。故李大爷、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的该项请求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李大爷要求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6443.3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李大爷在2024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出现,应认定李大爷的劳动关系此时终止。我国法律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二审法院对李大爷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七、关于李大爷要求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自2022年3月7日起,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2160元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至其去世时止,并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及该两公司要求不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李大爷去世时止,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2160元为基数的75%计算,按月向李大爷支付退休金至李大爷去世时止,并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未为李大爷缴纳养老保险,现李大爷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无法补缴李大爷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给李大爷造成一定的损失,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缴费金额、政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认定损失的金额。本案结合李大爷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及李大爷在职期间曾出具承诺书要求社保费用随工资一同发放,由其本人向社保部门缴纳,故其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法院酌情判决某大胖公司、某小胖公司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李大爷去世时止,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60元为基数的75%计算,按月向李大爷支付退休金至李大爷去世时止,并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元,由上诉人李大爷、上诉人西安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诉人西安市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0元。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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