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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句“没有良心”,换来罚款10万+拘留15日,最终被撤销:一起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例

📌 案件经过王永来,系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其因拆迁安置房归属问题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在冲突中被孙运省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责令...

📌 案件经过

王永来,系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其因拆迁安置房归属问题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在冲突中被孙运省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责令赔偿王永来损失25390.69元。

2025年6月,受害人王永来的妻子杨宝花对判决不满,在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与承办法官理论。杨宝花情绪激动,嗓门很大,并说了“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辱骂。当天,法院以“侮辱、辱骂法官,扰乱秩序”为由,决定对杨宝花 罚款10万元,并司法拘留15日。其女儿分两次缴清10万元后,杨宝花结束拘留。

9月18日,临沂经开区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及利息,向当事人道歉。

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定性

  1. 适用场景错误

    • 本条明确限定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杨宝花事件发生在执行大厅,并非庭审现场,因此不具备适用前提。

  2. 处罚幅度违法

    • 本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为 1000元,拘留期限不超过15日;

    • 法院作出的 10万元罚款+15日拘留,严重超出法定幅度。

  3. 处罚方式不当

    • 罚款与拘留通常择一适用,法院同时并用,违反比例原则与适度原则。



📌 撤销原因

  • 法律适用错误:错误引用刑诉法第199条;

  • 处罚畸重:罚款数额远超上限;

  • 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批评下,临沂经开区法院撤销原处罚,退还罚款及利息,并称将依法依纪追责相关责任人员。


📌 结语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

  • 司法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否则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司法公信力;

  • 法律条文的边界不可随意扩大,程序合法是司法裁判的底线;

  • “有错必纠”值得肯定,但纠错不应依赖舆论推动,而应成为司法体系的常态。



✍️  李博的诉讼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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