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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代理
民间借贷法律学习笔记
发布日期:2024-10-15 · 原载于微信公众号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为资金融通进行的借款行为。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成立、利率规定等问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了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规定,并探讨了其中的实务要点。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为资金融通进行的借款行为。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成立、利率规定等问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了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规定,并探讨了其中的实务要点。
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条款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借款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成立。如果通过现金支付,合同在借款人收款时生效;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汇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因此,借款的交付方式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意义。利息与利率的规定
关于借款利息,《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未对利息作出约定,视为无息借款(第六百八十条)。实务中,未明确利息的借贷,出借人无权要求利息。借款合同若未明确利率或利息,则应根据交易习惯或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利息可以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例如,若一年期LPR为4%,则合法利率上限为16%。出借人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若扣除,应视为非法,法院仅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利息也应根据实际出借额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此,实务中,如果借款人收到的款项少于借款合同所述金额,应确认实际出借数额,以避免利息过高。借款的还款与逾期处理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无明确约定,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五条)。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可以参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此外,出借人可以选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者总计不得超过LPR四倍的上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实务中,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常见争议之一。通常,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则按照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法院可能会根据市场利率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在借贷合同中,双方最好明确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以避免诉讼时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借款合同的展期与提前还款
《民法典》允许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若贷款人同意,可以延长还款期限(第六百七十八条)。同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可以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第六百七十七条)。实务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就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进行清晰约定,以减少双方的财务争议。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无效情形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出借人未取得放贷资格且以营利为目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体无效情形包括: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非法集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法院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能会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在实务中,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高利贷或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将严格审查借款的来源、用途以及利率,确保交易的合法性。虚假诉讼的防范
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若发现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等情况,应严格审查借贷事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司法公正,还可能导致民事制裁或刑事责任。因此,实务中,出借人应具备充分的资金能力,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借贷证据,以避免被法院怀疑为虚假诉讼。实务经验总结
1.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口头约定,但为了保护双方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合同,详细列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等。2.利息约定需合法:利率必须在LPR四倍以内,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形式的预扣利息都将被视为无效,出借人应确保利息计算符合规定。3.举证责任明确:出借人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如果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出借人需对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4.虚假借贷的风险防范:双方应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合法,避免因资金来源或用途问题被认定为虚假借贷。此外,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防止引发诉讼纠纷。总之,民间借贷作为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其合法性受到法律严格约束。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在借款时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或虚假诉讼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附录:《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民法典》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利率和利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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